杨紫背后公司财务造假1个亿!会计师事务所被罚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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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审计欢瑞世纪并出具标准无意见报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835万! 知名影视公司“欢瑞世纪”造假数额总计高达1亿元,其事务所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
因审计欢瑞世纪并出具标准无意见报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835万!
知名影视公司“欢瑞世纪”造假数额总计高达1亿元,其事务所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没835万!
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出品过多个著名影视剧,包括《古剑奇谭》、《宫锁心玉》、《宫锁珠帘》、《胜女的代价》、《盗墓笔记》、《青云志》等。杨幂、李易峰都曾是其旗下的艺人,而现在的杨紫也是其旗下的艺人。杨紫与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没有关联,但星途可能会受到公司这些负面新闻的牵连,更别提财务造假也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难怪杨紫粉丝常常怒怼公司了。
01欢瑞世纪造假超1亿元被顶格处罚!罚款60万…
2014年,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为了完成借壳上市,欢瑞世纪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四年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调查显示,2016年通过借壳上市的欢瑞影视,在2013年至2016年连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收、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等手段虚增利润,导致重组方案和借壳后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而业绩造假的目的直指做高重组标的估值。
具体来看,欢瑞世纪影视财务造假套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具体来看,2013年,欢瑞影视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的版权转让收入、发行收入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当年虚增营业收入6939.62万元;2014年,因同样问题虚增营业收入2789.43万元(涉及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
2.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存在少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万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万元。2016年,同样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造成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万元。
3.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万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万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万元。
4.公司存在连续多年违规资金占用情况。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未进行披露,涉及数千万元。
其中明星李易峰也牵扯其中。处罚决定书显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时任欢瑞影视董事长陈援、时任欢瑞影视董事、总经理钟君艳、欢瑞文化在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
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
而多个官方信息显示,行政处罚书中的上述“李某某”即李易峰。
欢瑞世纪公告曾显示,李易峰曾在2015年2月份向影视公司借1800万,用于购置房产,李易峰已于2017年元月份向影视公司归还了这笔借款。
对欢瑞世纪的顶格处罚终于来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欢瑞影视及其相关负责人做出处罚,共计280万元。其中欢瑞影视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财务总监被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中表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钟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02因出具标准无意见报告事务所被罚没835万
近日欢瑞世纪在2016年的审计服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被重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兴华所本次项目合计收费258万元(扣除2012年度审计费用49.17万元后为208.83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邹XX和贾XX。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兴华所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可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继而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2014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1/1025/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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