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_重点: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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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点:票据行为 一.票据发行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票据债务为目的,以签署或盖章票据作为确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签发、承兑、背书和担保。 出票是出票人出票
知识点:票据行为
一.票据发行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票据债务为目的,以签署或盖章票据作为确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签发、承兑、背书和担保。
出票是出票人出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发行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支付关系,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票据金额。 p>
记录在纸币中的项目被分成需要的物品,相对物品,任意项目,和物品不具有纸币法的效果。
发行人发出票据后,承担票据的承兑或付款责任。汇票未被承兑或付款时,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支付法定数额及费用。
关于 的记录:
第二。背书
1.概念和类型
(1) 背书是将有关事项记录下来,并在票据背面或贴纸上签字的行为。
(2)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不可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3) 不可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背书的背书人有权代表背书人行使委托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2.背书记录
(1)背书须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之前的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背书人姓名而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持票人在汇票背书人栏中记载的姓名与背书人姓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背书人的记录。
(3)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由背书人和背书人签字。质押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名。
(4)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附在票据凭证上。第一个在胶条上记录的人应当在纸条和胶条之间的胶粘处签名并密封。
三、连续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是连续的。持票人应以连续背书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票据是未经背书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应当依法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
4. 不允许背书
(1) “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背书时,附条件不附条件不具备票据有效性的条件。
(2)“部分背书”是指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的转让背书给两人以上。部分背书为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是指票据“不可转让”,此时汇票不能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如记载“不可转让”字样,且后背背书人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汇票被拒承兑、拒付或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不得以背书方式转让;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3.接受
接受是一种付出的承诺。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的一部分,承诺在未来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种行为。
1.提示承兑期限
(1) 定日或开票后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开票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开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持票人逾期提出承兑的,丧失对前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提示承兑汇票。
3.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汇票正面注明“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字。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
4. 付款人无条件承兑汇票;接受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接受。
四。担保
1.概念
担保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特定债务人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和记录有关事项并在票据上签字的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担任票据担保人的,票据担保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除转贷业务外,由国家机构提供票据担保,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担保的除外。
2. 保证记录
(1) 保证人必须在收据或粘单上记录以下事项:
①注明“保证”字样"; ②保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③保证人姓名;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字盖章。
(2) 担保人未在票据或便利贴上记载“担保人姓名”:
①被承兑票据,承兑人即为担保人; ②未承兑单,出票人为担保人。
(3) 担保人未在收据或便利贴上注明“担保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担保日期。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1/0709/1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