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在内的3家会计师事务所投标串标!处理结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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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李冬梅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7号(宁景苑商务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友农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玉树市国庆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过程财务管控服务
当事人: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李冬梅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7号(宁景苑商务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友农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玉树市国庆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过程财务管控服务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核实,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玉树市水利局2018年国庆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财务管控服务项目购买招标文件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为李冬梅,青海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为赵雪莲。开标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变为赵雪莲,青海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变为李冬梅。在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中记录显示,李冬梅是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的联系人。玉树市国庆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财务管控服务项目,前期存在串标行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备案资料、询问电话供述等材料为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前期存在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0年7月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公司违法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8,300元(本项目采购金额830,000元×10‰=8,300元),并同时对你公司及青海瑞华会计事务所、青海至诚会计师事务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玉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玉树市财政局国库。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树市人民政府或玉树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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